雙方的合資文件確立了平等夥伴治理框架,重大承諾須經共同監督。
共同負責人 · 大中華及營運
負責大中華地區關係、本地商業協調及營運事務。
共同負責人 · 國際業務、金融及策略
負責國際策略、治理、金融及機構關係。